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5作者: 技术文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局《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有关要求,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油品行动,强化排放大数据应用,实施柴油车(机)数字化精准管控,全链条治理超标排放,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全方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汽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做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复检。详细的细节内容及要求详见《贵州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细则》(附件1)。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制度实施前加快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联网和技术能力遴选工作,确保应联尽联、合理地布局、全面覆盖。
(二)推行汽车环保免检。2022年1月1日起,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在一个排放检验周期内在线数据未超标的车辆,免于当次排放检验周期的环保上线检验。对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收取排放上线检测费用。详细的细节内容及要求详见《贵州省汽车环保免检实施细则》(附件2)。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市(州)级排放检验平台的联网和升级改造,跟踪监督政策落实,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检测。2022年1月1日起,在我省活动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使用“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完成机械的登记申报,并预约具备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上门开展排放检测,检测结果由检验机构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详细的细节内容及要求详见《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检测细则》(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推进柴油车(机)远程监控。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和精准定位系统。政府引导模式下,各地要充分利用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有关工作。重型柴油车应突出源头管控,重点安排新销售重型柴油车优先安装远程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突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重点安排中心城市建成区内在用机械和场内车辆优先安装精准定位系统。企业负责模式下,各地应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用车大户和机场、工业企业、砂石矿山、建筑工地等用机械大户为重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鼓励优先使用已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12月31日前,贵阳市、黔东南州有关部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应分别不少于500台,其余各地积极推进。2022年年底前,全省9个中心城市3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在线日起,各地将仍使用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营运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鼓励车辆(机械)自主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和精准定位系统;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模式,以不增加财政和企业(车主)负担的方式推进有关工作。
(五)加强新生产、销售车(机械)环保达标查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年度抽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调度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和遥感(黑烟)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测超标且未及时改正的移交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不达标并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督促限期进行维护(维修)治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等形式确保现场检测取证程序规范,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202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加强遥感(黑烟)监测设备维护和数据人工审核,确保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超标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排放监督抽测时,可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限值的1.1倍进行判定。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遥感(黑烟)监测,可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判定车辆不合格。
(七)强化运输(用车)企业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以柴油车超过20辆的客运、货运等运输企业和委托形式用车的工业企业为重点,建立运输(用车)企业台账。充分运用省级排放大数据分析结果,对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情予以通报;对使用排放不合格车辆的用车企业,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用车企业暂停使用超标车辆。
(八)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秋冬季期间要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中心城市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九)加强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车(机械)管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各地要根据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限行、禁行、停工等措施,严格控制柴油车(机械)尾气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进入中心城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十)严格落实排放检验主体责任。各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2年1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向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排放检验前的提醒告知,以弹窗形式推送相关法律法规、疑似超标车辆、车辆适配检测方法、车辆免检或维修情况等信息,压实排放检验主体责任。
(十一)严格注册登记前环保检验。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注册登记前的环保检验,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前的环保检验项目应包括外观检验(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一致,检查车辆污染物、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保持一致)、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
各地要督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外观检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信息完整,并将注册登记前的环保检验纳入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十二)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定期排放检验现场,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调阅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核实核清有无数据造假情况,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严厉查处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安装作弊软件、更换车辆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通过擅自改变检测方法通过排放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十三)加强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做监督检查。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十四)进一步强化油气回收治理。各地要指导督促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所属企业及时组织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三项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学习,严格按时实施标准和执行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检查力度,对配备油气处理装置或在线监测系统的,重点查阅设备运行记录,核实油气回收整体运行情况,对未配备油气处理装置或在线监测系统的,重点检查自行监测记录,并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等进行监督性检测;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油品运输监管台账,在油库等油罐车集中地开展检查抽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有关企业要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油品运输工具所属企业每年至少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2次自行监测,2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密闭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密闭点进行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密闭点泄漏、企业边界等检测值超过对应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022年1月1日起,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企业自行安装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
(十五)加强政策保障和能力支撑。2021年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完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制度,对超标排放并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进行维护(维修)治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严格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机)道路黑烟抓拍和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VOCs尤其是油气回收监管能力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积极地推进我省移动源环境监测设备计量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问责考核,压实各级责任。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市(州)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和环境治理专项评价考核。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十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各地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新车(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企业、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车主和驾驶人诚信守法,共同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按照《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有关条款予以奖励。
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有关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制度实施前加快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联网和技术能力遴选工作,确保应联尽联、合理布局、全面覆盖。
根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实时数据交互,通过信息闭环管理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汽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不予核发定期排放检验环保编号,在接收到车辆维护(维修)合格信息后,解除车辆检验锁定状态。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详细核实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结果)的相关信息,确保不合格车辆进入数据闭环监管。因车牌录入错误等人为原因导致其他车辆检测异常锁定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逾期未报告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经监督抽测认定的超标排放车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具超标告知单(现场)或在政府网站发布(非现场),交通运输部门以现场告知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原则上不低于15天)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完成维护(维修)。
对定期排放检验认定的超标排放车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并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表)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车辆定期排放检验时,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联网查询车辆维护(维修)信息,对尚未接收到维护(维修)合格信息的车辆,应提醒汽车所有者及时完成维护(维修)。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专项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2022年1月1日起,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本省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在一个排放检验周期内在线数据未超标的车辆,免于当次排放检验周期的环保上线检验。
汽车定期排放检验时,通过全省任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查询是否免检,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对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核发环保免检报告编号,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打印并出具《贵州省在用车环保免检报告》(附表)(以下简称“免检报告”)。
对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收取排放上线检测费用,但应严格进行外观检验,核查车辆基本信息并如实记录。免检报告纸质存档不低于6年,内容应与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一致,伪造免检报告的一经核实,视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22年1月1日起,在我省活动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使用“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完成机械的登记申报,预约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上门开展排放检测。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要求,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登记申报。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使用省平台微信小程序自主填报信息或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提交信息待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需按平台提示重新录入错误或空缺信息,再次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平台将自动生成环保号牌,接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到指定环保登记号码发放点领取环保号牌。
使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或由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登记申报的用户可使用原注册手机号码登陆省平台微信小程序(需重置密码)。
(二)排放检测。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使用省平台微信小程序,预约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上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应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有关要求实施,并严格执行对应限值,对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执行Ⅰ类限值,GB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执行Ⅱ类限值,对全省各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为“禁高区”)内作业的机械执行Ⅲ类限值。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资质的检验机构可将相关信息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排放检测,应向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同步上传至省平台,供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查阅;对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机械,可先协助完成编码登记;对未处于禁高区内的机械,如检测结果满足Ⅲ类限值,则优先出具Ⅲ类限值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便于机械进入禁高区使用,如检测结果仅满足Ⅰ、Ⅱ类限值,则应通过在排放检验报告中进行备注等方式告知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该机械不符合禁高区使用条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停止采信其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严格信息审核。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省级移动源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对申报机械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系统自动编制环保号码。信息填报不规范、采集数据不完整或核验信息不一致,反馈机械所有者修改填报后再次提交核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第三方对机械信息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审核。
(二)及时发放环保号牌。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知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领取环保标牌及信息采集卡,并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彩色)。各地要依托省级移动源综合监管平台的号牌管理功能,简化号牌发放流程,通过回收未发放号牌和预制号牌,确保机械即时审核、即时领取号牌。
(三)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排放情况,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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