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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政策九问

发布时间: 2024-06-26作者: 技术文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在全国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简称I/M制度)。为方便检车群众进一步探索国家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政策,现将有关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普遍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迅速增加,汽车排放慢慢的变成了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能够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局,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实效,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60条、第113条等相关规定直接与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立实施有关,具体规定为:

  第55条(部分)“机动车维修单位理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做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60条(部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1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依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在全国部署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答:适用于国内所有已取得号牌在用的汽油车、柴油车及燃气车等。机动车所有人(车主)是实施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关键一环,每一位车主都应该自觉为保卫我们共同的蓝天白云、主动减少污染排放作出贡献。

  5.为什么检验结果不合格要维修后才能复检?排放超标汽车不维修或未修复的,能复检、上路行驶吗?

  答: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就说明检测车辆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应根据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的要求做维修治理。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做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是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治理后方可复检。

  三根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的要求,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

  答:实施机动车排放与检验制度,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监管。根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

  对超标排放车辆,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车辆来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指定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特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

  答: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旧没办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不是继续维护修理。

  答:根据《环保部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答: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行动态调整,经企业自主申报,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合乎条件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合乎条件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在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