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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0作者: 技术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南府规〔2018〕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做好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在出具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必须明确“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建成后如生活垃圾污水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建筑设计企业须同步配套建设小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充分调查掌握周边排水设施的现状资料,就设计条件、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等咨询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工程设计条件依据之一。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项目规划总平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查项目排水雨污分流内容,加强对项目排水路由、接入市政管网位置等内容的审查,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污水管网接入情况。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自行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一)建设单位理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总平方案以及国家、地方排水设计规范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对排水设施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审查。项目排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同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各级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在开展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应重点加强对排水管网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审查。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包含排水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排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随道路同步建设的附属排水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未进行规划定位放线的,不得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制定的施工方案应包含室内和室外排水系统分部工程专项在内,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方可施工。按照我市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制度,市级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市本级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城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的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五象新区、各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重点加强管道水平轴线偏差、管底高程、管节接口部位施工质量、管道闭水(闭气)试验现场、管材质量监管,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各住宅单体工程的排水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交付前已接入市政管网设施。如无法按规划要求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单位须自行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并在必要时提升设备,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对管网接入情况、一体化设施处理达标情况进行复核。

  (一)严格排水管线竣工测量。排水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随道路同步建设的附属排水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在管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排水工程完工后通水前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量。排水管线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应包含管道CCTV检测及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相关检测内容;相关配套设施(一体化设施、泵站等)竣工测量报告应包含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相关检测内容。排水设施竣工测量须满足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要求,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须能满足项目业主申报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联合验收手续使用要求。产生的测量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

  (二)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排水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预验收、竣工验收。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业主应邀请接管单位作为监督单位参与项目竣工测量,未进行管线竣工测量或测量结果未按规划审批要求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或与设计的具体方案不一致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将未通过管线竣工测量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三)依法备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及配套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及配套排水工程一并报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将包含排水管网竣工测量成果在内的全套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四)加强污水管网接入管理。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未规范接入污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道路新建污水管网通水运行前,应负责将道路两侧排入雨水管或雨污合流管的污水支管通至市政污水管。

  (一)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前,施工现场排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排水许可证、已编制施工排水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已建立施工排水及工程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的预处理设施(排水沟、沉淀净水系统、化粪池、隔油池等)。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后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责令停工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提醒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书面承诺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8〕8号)实施排水设施建设管理。

  (二)加强施工排水监督管理。各级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施工排水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督促落实:

  4.施工排水、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正常(排水沟、沉淀净水系统、化粪池、隔油池等),禁止直接往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排放施工泥浆水。

  8.项目部驻地、工人生活区在工地范围内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排放生活污水。

  (三)探索供排水一体化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供排水联动管理,新增用水户(居民用水户除外)应当在供水开始前按规划完成排水接驳。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或未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进行排水的,或者擅自增加排污口数量、改变排污口位置及水质、排水量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或者施工排水、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已建设但未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向市政管网排放泥浆水、散排乱排等行为的,由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排水户,通过实施供排水联动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业污染源管控。工业企业污废水排放应依法按程序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对于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环境执法,依法严查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数据造假、私设暗管等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南府规〔2018〕8号)的宣传力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强化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同时,组织各参建主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讲解政策要点,明确工作要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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