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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0-16作者: 浩瀚体育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张旭)6月17日,工信部对新版国标《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截止。

  本次国标修改主要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新标准的推出将开创“微电”新品类,有效规范目前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企业鱼龙混杂的局面,将对微小型电动汽车市场规模快速扩张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明确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长度应不大于3.5米,宽度应不大于1.5米,高度应不大于1.7米,整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750kg。

  对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的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其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在不降动性能的前提下,修订了制动试验的具体规范(见附录A)。

  明确车辆应按照GB/T6323《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进行操纵稳定性试验,其指标应符合QC/T480《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此外,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按照GB/T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在空载、静态状态下测试,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不小于35°。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1838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测试方法》测量的30分钟最高车速应不小于40km/h,且小于70km/h;0km/h~30km/h加速时间应小于10s;最大爬坡度应不低于20%;4%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20km/h,12%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10km/h。此外,规定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比功率的要求,采用电机峰值功率与整车整备质量之比计算的比功率值应不小于10kW/t,且不大于20kW/t,避免该类车辆出现动力不足或动力储备过剩的情况。

  规定车辆在-20℃±1℃的试验环境和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起动、行驶。

  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其正面碰撞试验车速规定为40km/h。

  规定车辆应参照GB/T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的试验条件,按照30km/h车速匀速进行续驶里程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

  要求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配备电池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符合GB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蓄电池模拟碰撞试验x方向加速度规定为GB38031要求的80%、y方向加速度要求不变。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电性能应符合GB/T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循环寿命应符合GB/T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电池系统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不应低于70wh/kg。

  车辆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所有部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为8000km(其中强化坏路2000km,平坦公路6000km),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续驶里程与试验前比不应下降超过10%。

  此次启动修订GB/T 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一方面更新该标准中引用的电安全、电池、续驶里程等老标准,结合最新的电动汽车技术发展,更新对纯电动乘用车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一个子门类要求,明确低产品属性,有助于加快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安全出行需求。

  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出,严控垃圾短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6月9日,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3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汽车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模式,报废汽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5%,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重点部件的再生原料利用比例不低于5%。

  6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通报显示,截至目前,尚有83款APP未完成整改,智联招聘、人人直播等在名单之中。

  本次国标修改主要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新标准的推出将开创“微电”新品类,有效规范目前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企业鱼龙混杂的局面,将对微小型电动汽车市场规模快速扩张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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