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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7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一起看通知原文。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人社部发〔2021〕62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等精神,现就2021年度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2021年全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具有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由本单位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电教中心、计算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操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仪器维修、电教等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2. 退休人员(指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一)评审条件按《山西省实验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1436号附件)执行(涉及年龄和聘期的时间顺延)。符合《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相关规定要求的,可破格参评。

  (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逐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建议》(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实行实验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实验系列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从2021年起,合乎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均可参加各年度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实验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实验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实验师。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合乎条件可申报相应职称。从机关流动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上的能力和业绩贡献等做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相关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需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上的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不是满足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组织中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做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社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至高级职称评委会。

  (一)任职年限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年限可累加计算;从下达聘任文件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二)考核要求。申报人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不少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破格申报人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依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