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称等级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23-12-08作者: 新闻中心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从前规则,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等级的对应联系分别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从前规则,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等级的对应联系分别是:
4、中心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心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心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别的,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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