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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讲师(实验师)、中等专业学校讲师(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发布时间: 2023-11-10作者: 新闻中心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号);

  3.《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1号);

  4.《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58号);

  1.申报评审高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门槛,并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 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门槛。

  1.申报评审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7.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总结和任教课程一个学年的完整原始教案(申报讲师人员提供)

  8.任现职以来实验教导学生的经验总结、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报告(申报实验师人员提供)

  根据省人事厅和我厅关于当年职称工作的安排,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单位做申报,所在单位对其提供的材料来初审、公示和推荐,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并根据提供的推荐材料决定是不是受理:

  (1)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完整、信息准确,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当场及时予以受理;

  (3)推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单位推荐材料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推荐单位向其他相关的单位进行推荐;

  (5)推荐材料属于本厅职责范围,但材料存在很明显弄虚作假行为,证据确凿的,可以当场拒绝受理。

  按照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的门槛,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参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对合乎条件的,作出“同意参评”的书面审查意见;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参评”的意见,与个人申报材料一同退回推荐单位。

  1.岗位责任人:高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专家评审组或中专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专家评审组

  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建召开高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专家评审会议、中专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专家评审会议,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对参评对象进行任职资格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参评人员是不是满足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作出书面意见。

  省教育厅职改办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提交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发文确认。有异议人员,省教育厅职改办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取消资格、暂缓发文、发文确认等书面建议给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人员、公示有异议经核实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发文确认其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按要求将有关文字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