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大招!事关你的职称评定!
发布时间: 2024-02-19作者: 新闻中心
就在昨天,国家教育部官网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了印发《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举措,部署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份《指导意见》都说了些啥?
答: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建立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提高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国家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积极推进实验系列《指导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围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改革完善相应的职称制度,充分激发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可见我国科研人员的人才职称制度早在1986年就有了,2016年曾经作过一次全面的增补,当时就提出一系列的健全方案。但是显然收效不佳,就在时隔五年后再次提出深化《指导意见》。
答: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我们组织并且开展调研论证,梳理研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围绕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重点问题,通过座谈会、深度访谈等方式,深入调研了东、中、西部省市高校、中职、中小学及科研院所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工作情况,充分了解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之后,通过召开专家座谈、征求部分地方、科研院所和学校等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了各地、有关部门等意见,并利用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充分集思广益,研究吸纳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正式印发了《指导意见》。
答:《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改革举措,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形成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指导意见》明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设置正高级实验师,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打通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为进一步明确评价导向,《指导意见》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对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指导意见》吸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践成果经验,提出加强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力。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合乎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一样企业,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五是强化结果应用。《指导意见》要求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答: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逐步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指导意见》对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并且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二是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政策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改革要求。
三是加强宣传,平稳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其中提到,实现内部薪酬自主分配。公办职业院校可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方法,绩效工资水平最高可达到所在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倍。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费,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对学校以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予以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专业教师办理离岗创新创业后可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也于近日启动了新一轮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亮点如下:
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
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要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完善职称和岗位等级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广东省办公厅也在近日发布了关于高校改革的20点要求,其改革可谓“大刀阔斧”,其中亮点如下:
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在绩效分配、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将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高校须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的最低课时要求。
高校在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自主组织教师职称评审、按岗聘任。规范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把出国(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专利数量和对论文的索引、收录、引用等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性条件。
那么,具体实施的效果如何?能不能遏制住唯“SCI”,唯“帽子”等不合理的人才评定指标?让我们拭目以待!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