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范
发布时间: 2024-03-02作者: 浩瀚体育app网页版/试验室系列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受试者应当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域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测试,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和道路测试受试者测试评价规则,符合道路测试条件。
为做好工作,有效推动智能联网汽车发展,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相关负责人对《规范》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随着汽车、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的深层次地融合发展,具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络化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世界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欧盟、美国、日本等。正在加强战略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进程,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政策支持企业测试示范。各大跨国汽车公司和科技巨头加大创新和集成开发投入,加快高档无人驾驶汽车研发。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在积极开展产品研制验证,各方急需路试和示范应用。
2021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全国27个省出台管理细则,建成16个智能联网汽车测试示范区,开通测试道路3500多公里,发放测试牌照700多张。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也开展了载人载货的示范应用。无人物流和配送等新模式的应用也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开展了路试等一系列工作,推动我们国家智能联网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处于与全球领先水平“并驾齐驱”的阶段。2021年L2智能联网汽车乘用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将提升至20%左右,L3无人驾驶车型将在特定场景下来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件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车规级AI芯片已应用于多辆车。不少地方加快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部署,加大交通装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互不认可、车路配合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了高速公路逐步放开、无安全员检测的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建议》,提出探索智能联网汽车在特定路段和区域的示范应用,统一无人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普遍互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满足行业新发展需求,推动由路试向示范应用拓展,三部门启动修订《智能联网汽车路试管理规范》。
首先是深入调查研究。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调研,收集了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的反馈报告。10月,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组织16个试验区签署“智能联网汽车试验示范区共享互认倡议”,推动数据共享、成果互认。
二是开展准备工作。2021年2月,工信部牵头研究提出《规范》总体框架,细化异地应用测试互认规则要求,加大载人货物示范应用力度。4月,三部门组织行业组织和重点企业专家对法律和法规、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总结广州、湖南等地和部分企业的示范应用经验,形成《规范》。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5月以来,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各大企业、行业组织参加,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规范》进行了修订。2021年1月,工信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随后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就《规范》主要内容在业内达成广泛共识。
《规范》最重要的包含总则、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和车辆、道路试验应用、示范应用、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事故处理和补充规定等七章。
一般规则。主要对道路试验、示范应用和试验区进行了界定,将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场景范围扩展至公路、城市道路和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区域,并说明了相关省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
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和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经营事物的规模、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估程序、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遵守法律和法规等8项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需要具备的智能联网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的附加要求,并参照校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驾驶人的基础要求,明确了乘用车、商用车、特种作业车的注册登记、安全检查、运营模式、数据记录等要求。
道路试验申请。路试前,要求测试主体在测试区域内对实车进行充分测试,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和工艺技术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联网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无人驾驶功能等级申报、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驾驶号牌。测试主体如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异地测试,可凭原相关材料及补充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临时驾驶号牌,期满后重新申请号牌。
示范应用申请。示范申请前,示范申请主体应在拟以无人驾驶模式进行示范申请的区域内进行一段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情况、示范申请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请临时驾驶号牌;如需增加相同论证申请的车辆,应按要求提交必要性声明;如果过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重新申请。
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管理。明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试验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的选择、有关信息的发布和试验情况的动态评估;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主体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员应处于能够及时接管和控制车辆的位置,必要时及时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主要道路试验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上报交通事故,重特大事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三部门报告事故。
补充规定。主要说明本规范中智能联网汽车、无人驾驶、设计运行范围、设计运行条件的定义。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加快智能联网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路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通过一段时间或里程路试的安全可靠车辆开展载人载货示范应用;试验示范道路将延伸至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区域。
二是为满足无人扫地机使用要求,增加了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测试演示科目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联网无人驾驶功能通用测试项目,促进测试项目与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地通过测试后,在异地测试时无需重复测试通用项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