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1-27作者: 浩瀚体育app网页版/试验室系列
央广网海口5月29日(记者 钟宁)5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欺诈消费者、发布违法广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案情简述:2022年12月1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雅苒”牌化肥48包。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称是从上门销售人员处购买的该批化肥,尚未卖出。“雅苒”牌化肥为注册商标商品,注册人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书,认定涉案的48包“雅苒”牌化肥不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属于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复合肥产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化肥的合法进货证明,没有建立台账,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根据“雅苒”牌复合肥料零售价计算,涉案商品货值为1.68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雅苒”牌化肥48包;2、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情简述:在2022年省级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文昌碧绿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2月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有机肥没有注册商标,规格型号是40kg±0.4kg,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批量是3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为1980元,销售价是700元每吨,销售金额2100元,违法来得到的是120元,该批次有机肥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元;2、罚款1050元。
3.儋州那大荣桐饼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荣桐饼家生产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生产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食品标签上标注着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和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注销。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绿豆饼为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了30盒,其余170盒销售给了散户,已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合计320元。且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绿豆饼货值金额总计为8960元,违法来得到的288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且生产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标签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00元;3、罚款10.5万元。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产热水率项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规定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40台,进货价为530元/台,销售价为1680元/台,一共销售2台,利润2300元,货值672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1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36万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00元。
案情简述:经查,2023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加工海鲜服务时,在消费的人同当事人核算并支付加工费用之后,当事人员工从其妹妹的海鲜销售摊位拿取同等大小,但状态不佳,接近缺氧状态的龙胆石斑鱼将消费者购买的龙胆石斑鱼进行了调换,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根据该海鲜加工广场统一的价格公示确认,该鱼的加工费用为3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3年2月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3、罚款3万元。
案情简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接到举报海南丰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站点平台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材料。该局当即指派办案人员依法核实,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为促销“三文鱼鲜松”罐头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天猫网馋熊同学旗舰店”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微微盐低负担,高蛋白低脂肪、多大的宝宝可以吃鲜松;推荐1岁以上,已经长牙,能够顺利坐姿吃辅食”的广告内容。该“三文鱼鲜松”食品的执行标准为QB/T1375-2015《鱼类罐头》,并非执行(GB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标准,且其标签也未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吃的方法及食用需要注意的几点,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不符,属一般预包装食品。本案中,当事人在网上的宣传内容对涉案商品销量的影响没办法统计,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来得到的。本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整。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将一般预包装食品“三文鱼鲜松”宣传成为可供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辅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4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网络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其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编号:CHY-21-12-211A,试验编号:4857#)中的压缩系数与原始记录数值不一致,并且原始记录中试验者、计算者、复算者均无签名。且当事人2022年9月之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未加盖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用公章,GB/T50123-201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未完成及时变更。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在检验测试报告上加盖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测试专用章、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8日,该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3年2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华信物流同城配送中心海峰物流点检查,发现大批塑料吸管、饮料杯、杯盖等产品,共578箱,货值26720元,材质均为聚丙烯,为禁塑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涉案产品从武汉发货,采购者从拼多多上购买后,厂家收到拼多多的订单后联系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运送产品至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处罚结果:当事人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4月21日,该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78箱;2、罚款7.2万元。
该批典型案例涉及欺诈消费者、发布违法广告、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