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 2023-12-14作者: 解决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建议》(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基〔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浙江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实验室应具备“研究成果全国领先、拥有国际化高水平创新团队”标准、坚持“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的原则,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支撑引领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省实验室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
第三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遵循省市联动、多方协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怎么有效、怎么顺畅、怎么务实,就怎么做”和《浙江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明确的建设条件与要求,加强对省实验室的全过程管理,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等加强省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联动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做好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履行省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承接战略任务高质量、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六条 省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印发,并与依托单位、省实验室签订建设责任书,责任期一般为5年,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实验室建设满2年的,可根据科研进展和实验室建设实际,对建设方案做调整,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省实验室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建立由理事会(管委会)、学术咨询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在理事会(管委会)领导和学术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省实验室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管委会)提名聘任。
第八条 省实验室应定期召开理事会(管委会)、学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管委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发展的策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
第九条 省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照建设方案和责任书,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规划,经理事会(管委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发展定位,对省实验室实行个性化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赋予省实验室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科研攻关、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自主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对按照“强核心、多基地”模式联合共建的省实验室,强化统一规划、统筹资源、统一评价。核心总部与各研发基地要明确研究方向与重点领域,形成统分结合、高效协同、竞合有序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共建单位要建立常态化会商制度,共同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实验室根据建设进度与研究需求,自主确定研究领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并且开展科研活动、选聘人才团队、采购科研仪器设施等事项。凡涉及省实验室更名、理事会(管委会)重组、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打通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提高科研成果的穿透性和扩散性,做到攻关成果为企业所用、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由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科学确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除激励相关科研人员外,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反哺机制。省实验室要建立成果转化平台或设立基金,由实验室统一持有和管理转化应用成果,为科研人员营造潜心科研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失信处理机制。省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伦理审查制度。省实验室要健全科学严谨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研伦理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相关科研工作进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有效应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带来的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
第十六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需在拥有相对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做,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强化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全周期管理,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失及病原体泄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资源管理条例》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成果署名和信息发布机制。由省实验室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为省实验室。省实验室应履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有关信息应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建立完整统计监测制度。省实验室应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及时做好有关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入库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数据,真实反映运行管理和科研成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多元投入。对省实验室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题研究给予支持。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对省实验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施由省实验室管理和使用,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省实验室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双向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实验室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优先支持省实验室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由省实验室依法取得。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完善省实验室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实验室参与研究各类主体间的共享共用,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二十三条 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科研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通过同行评议,着重评价国际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年度自评。采用信用制方式开展,省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规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当年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视情对自评情况做核实,年度自评情况作为当年省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于建设期的第三年年底开展,主要是对省实验室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实验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拨付下一年度省财政支持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期满考核。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和责任书要求开展建设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实验室,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实验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视情追回省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案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明细预算。财政补助资金自省政府批复后5年内,省财政给予首年创建经费补助,第2年起根据实验室年度建设进度、年度自评、中期评估等情况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专账核算,大多数都用在省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大科学装置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购置、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江实验室按照现有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