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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汇编(三)

发布时间: 2024-03-24作者: 解决方案

  第一条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来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五条 成立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病案室。

  (一)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制定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二)根据国际疾病ICD编码有关要求,审核规范医院疾病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名称;

  第六条 各临床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担任组长,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

  (四)对每份出科病历进行质量审查,填写《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确保出科病历的甲级率。

  第七条 设立专职和兼职病历质控专家,负责全院的环节病历、归档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归档病历质量检查,重点对病历书写质量、医疗制度落实情况、病历首页填写质量等的检查,确保终未病历质量;

  (四)负责全院疑难病例、重大手术病例、输血病例、死亡病例等监控工作,每月对其进行抽查分析。

  (一)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有关内容的教学培训。

  (二)各科室负责对新入科的职工、实习生、进修生等进行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等培训。

  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仔细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科室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二)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

  (三)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进行全方位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质控护士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五)病历质控专家定期对全院各临床科室病历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处理。

  (一)病历质控专家每月对全院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进行抽查考核;重点是疑难病例、死亡病例、重大手术病例、输血病例等。

  (二)病历质控专家负责检查并评定住院病历的等级,将有一定的问题填写在《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上,每月汇总并及时通报。

  (三)各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应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有一定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一直在改进病案质量。

  第十三条 质控科负责对每月病历质量在院旬会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质控科进行反映,质控科在三天内给予答复,若事实与发布内容不符,以书面形式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一)对运行病历、归档病历,严格按照医院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三)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扣罚责任科室1000元。

  第一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四条 医院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作为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下设工作组。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方案。

  (六)对在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和个人做出处理决定。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办公室主任由药剂科负责人担任。

  (一)负责协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日常工作,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做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有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落实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下设抗菌药物管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研究确定,一般由医院的呼吸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外科等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一)作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负责医院住院病人拟使用特殊使用级药物病人的会诊,并提出是否同意使用的会诊意见。

  (二)参与各科室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规范的制定与评价。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技术规范的培训。

  第八条 各临床科室应根据科室管理需要,制定本科室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规范。

  (一)抗菌药物应用一定要有明确适应症。由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具备指征时能够正常的使用抗菌药物,病毒性感染不可以使用抗菌药物。

  (二)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住院病人尽量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病情需要开展病原学检查和药敏工作。

  (三)根据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选择抗菌药物。

  (四)根据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品种选用、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病原菌种类、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线.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

  3.预防潜伏感染激活,如有结核感染或结核病史而又需接受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给予异烟肼,防止发病或陈旧结核重新活动。

  6.慢性支气管炎及支气扩张症患者,可在冬季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限于门诊)。

  (1)部分清洁手术:包括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若发生感染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

  (3)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

  2.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等I类切口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预防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4.给药方法:控制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剖宫产手术除外),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接受清洁―污染手术的,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至48小时。

  第十一条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特殊病理、生理状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包括肾功能减退、肝功能减退、老年人、新生儿、小儿、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应注意避免某些药物的选择或调整用药剂量和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

  (一)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根据院感科、检验科、药剂科定期公布结果制定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原则及具体监测细则,做到随时调整,对于严重、特殊的感染病人,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各临床科室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二)药物实验室监测:药剂科根据实验室监测资料,参加临床严重、疑难感染病例会诊,与临床医师共同讨论抗菌药物个体化给药方案。院感科每季度向全院发布致病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监测结果和分析意见。

  (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二)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四)全院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有效时仍应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四)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五)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并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经抗菌药物管理专家组成员会诊同意后方能使用,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并应有相关记录。

  (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由开 具处方或医嘱的医师书写用药情况汇报,科主任签字后,上交医务部备案,定期向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在参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临床应用实际制定,并按要求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线个品规。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科室需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第二十三条 如需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五条 由药剂科组织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的医疗、感染、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第二十六条 每月组织对25%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或医嘱。

  第二十七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5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5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或医嘱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医嘱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须参加医务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用量异常增长且存在不合理使用现象排名前3位的抗菌药物,经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后,给予停止使用1-3个月的处罚。

  第三十条 医院将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改变不良用药习惯,科学、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限制处方权、降级使用、取消处方权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三十二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一条 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

  第三条 医院设立输血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委员会,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第四条 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第六条 输血前医生仔细询问血型、既往输血史;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的风险,签署输血同意书;完善输血九项等血液指标的检查。

  第八条 护士核实输血申请单,输血申请单号码与抽血管号码一致无误后采集血标本。禁止同时采集2名患者的血标本,避免发生差错。

  第十条 血库人员在输血前检查患者的病史和标本,核对无误后进行ABO和Rh系统的定型、确认。对有输血史、妊娠史、短期反复输血患者,提醒临床医师做抗体筛查。

  第十二条 血库人员反复核对输血申请单、输血记录单和血液的标签无误后发血。由护士持取血单到血库取血,双方查对无误并双方签名后方可取走血。

  第十三条 全血或成分血取回后,科室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保存。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小板须放22℃振荡箱内保存。全血和成分血切勿加温输注。

  第十四条 血液中不得加注任何药物,全血与成分血单独输注,防止血液凝固或造成严重的输血反应及输液管路堵塞。

  第十五条 发现输血反应时,须立即停止输血,报告值班医师,及时给予相应处置。同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并通知输血科(血库),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科室尽快将剩余的血液和同时抽取的该病人的血样一份与“输血反应回报单”一同送到输血科(血库),及时查找原因,核对血型。

  第十六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接到血样后,须两人以上在场,立即复查原血样及现抽病人血样的血型。复查交叉配血。必要时,进一步做抗体筛查。对疑难病例,必要时送血站进行抗体鉴定。结果详细记录在登记本上,并由科室送血样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将复查结果,填写一份复查结果报告单,由用血科室的正式医护人员亲自领取并签名。

  第一条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患者诊疗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病人信息群集。

  (二)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三)我院病人信息的获取和修改,应当依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井然有序。

  (一)任何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和纸质资料在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

  (四) 信息管理部门对新一届医护人员的培训,在系统模拟的过程中,应使用虚拟病人,对于已经存在于系统中的现实病人,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病人信息的泄露。

  (五) 本院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和检查等诊疗信息,避免非本院人员翻阅患者的病历和基本信息。

  (六) 本院医护人员应管理好和及时关闭自己所操作的HI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避免无关人员的翻阅,严防无关人员对患者信息进行修改。

  (七) 本院医护人员不得随便借阅病人的病历和化验单等医疗信息,不得将病人信息带出医院。

  (八) 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本院医护人员应积极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各方的信息行为,严格按照信息管理的流程办事。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为报销和医疗诊治以及其他原因(如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法院的案件审理、患者所在单位的调查分析等),病人(或非本人)需要调阅在本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电子病历和其他的信息的行为。

  (一)非患者本人获取患者信息需向医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向医院告知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委托人手持授权委托书,来到医院病案室,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没有错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

  (三)医院病案室应将提档申请、委托书妥善保管,防止因个人疏忽造成的丢失损坏。

  (一)由社会组织向医院提出提档请求,并向医院告知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及提档信息。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

  (一)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本人的病案号、住院科室等信息并注明提档原因。

  (二)患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

  (三)如有特殊原因,患者应提供书面提档材料说明。医院病案室应将提档证明妥善保管,防止因个人疏忽造成丢失损坏。

  第十六条 医院患者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诊断、病历、病程、医嘱、知情同意书等诊疗信息。

  第十七条 患者信息的修改方法分为前台软件修改和后台数据库修改,前者由医院分管职能部门进行修改,后者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原则上,尽量用前台软件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为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门诊和住院登记收费处在患者入院登记时,提醒患者核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由患者签字确认,从源头上杜绝错误信息的产生。由患者原因所造成的信息错误,原则上不予修改。

  (二)医务部在确认该病人申请无误后,做好登记。出具信息变更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病历留存,其他三联分别由收费处、信息管理部门、住院处保存。

  (三)病人所在科室护士长收到变更通知单后通知主管医生、收费处、信息管理部门、住院处完成患者信息更改。

  (四)对于出院患者信息更改流程同上,由病案室负责变更通知单发送有关部门,完成病人信息更改。

  第二十一条 因本院医护人员的原历造成患者信息错误需要更改时,由本院医护人员提出申请,按相关流程完成患者信息更改。

  第二十二条 拟更正的个人隐私信息与原信息有显著差异的,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安全等级和用户使用权限以及用户口令密码的划分、设置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则,以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信息的防治工作,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信息系统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一些故障等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做好医院系统信息的备份工作,严防因为意外问题造成的病人信息丢失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 严格排查院内网络,严禁内网与外网的私连,保持网络安全,内网所有上网计算机绝对禁止进行国际联网或与院外其他公共网络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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